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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博学位新增和调整均要接受学位审核

发布者:刘慧力  时间:2017-04-20  浏览:

20170420日 来源:北京考试报

记者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获悉,为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最新通过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简称办法),学校新增学位授权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均要接受审核。

据了解,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简称“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其中,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具备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按需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兴交叉学位点评审,评审通过的学位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是指学位授予单位根据需求,自主撤销已有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增不超过撤销数量的其他博士硕士学位点的学位授权点调整行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申请基本条件、自主审核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每6年修订一次。对服务国家重大需求、落实中央重大决策、保证国家安全具有特殊意义或属于填补全国学科领域空白的普通高等学校和学科,可适度放宽申请基本条件。

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不断优化博士硕士学位点结构。新增学位点原则上应为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社会需求较大、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其中新增硕士学位点以专业学位点为主。

学位委员会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存在下列六项情况之一的,暂停新增学位点:生师比高于国家规定标准或高于本地区普通本科高校平均水平;学校经费总收入的生均数低于本地区普通本科高校平均水平;研究生奖助体系不健全,奖助经费落实不到位;研究生教育管理混乱,发生了严重的教育教学管理事件;在学位点合格评估、专项评估、学位论文抽检等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较大问题;学术规范教育缺失,科研诚信建设机制不到位,学术不端行为查处不力。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提出,《办法》在一些制度上做出了创新。一是加强授权审核制度的整体设计。着眼于供给侧改革,统筹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授权,同步开展两类学位授权;建立常态化授权审核机制,将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部分,新增学位授权审核侧重于增量结构调整,每3年实施一次。二是突出质量标准在授权审核中的主导作用。为保证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有必要提高授权审核的准入门槛,改变过去分配数量指标的做法,严格按标准和程序实施审核,保证学位授权审核质量。三是确立以省级学位委员会为主的审核模式。四是强调授权审核与结构优化、研究生培养和资源配置的衔接,从严控制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数量和增长速度。五是进一步激发高等学校办学活力。要求其学位点审核标准必须高于国家规定的申请基本条件,新增点6年内必须达到相应水平,不能突破质量底线。六是加大对授权审核的监管处罚力度。适当增加公开环节,加强社会对审核工作的监督。加强授权审核与学位点评估和研究生培养的有效衔接,新增学位点3年后要接受评估,评估不合格的点5年内不得申请增列,对研究生教育资源投入不足、培养问题较多的单位,暂停其新增申请。强化权责一致,各单位在获得授权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纪律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特约记者:刘婧)